2003年11月16日第22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菲律賓台商總會」,英文定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PHILS. INC.」。
第二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菲律賓共和國大馬尼拉市。
第三條: 宗旨:本會為一非營利之組織,以聯繫旅菲國人及社團情誼發揮團結互助精神、促進士、農、工、商彼此之支援與合作、謀求共同權益福祉及敦睦中菲友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公司會員及團體會員三種:
1.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旅居菲律賓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其眷屬,年滿十八歲以上,願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一切義務者,均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2.公司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旅居菲律賓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其眷屬,所成立之公司行號,願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一切義務者,均得申請為本會公司會員,其至多可正式公司行文指派2人為代表,行使與一般個人會員相同之義務與權利。
3.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旅居菲律賓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其眷屬,所成立之宗親聯誼會、同鄉聯誼會、地區聯誼會、專(同)業及台商社團,(經駐菲代表處登記核准者,) 並願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一切義務者,均得申請為本會社團會員。
第五條: 申請入會均須本會組織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具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並得享受本會一切合法權益,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七條: 凡會員應遵章服從本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繳納年費,協助及執行所委辦事項。
第八條: 會員如遭遇困難,或重大變故時得通知本會,由本會予以協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菲律賓台商總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章程之修改。
2.議決會員提案。
3.議決會務方針。
4.議決收支決算案。
5.選舉理監事。
第十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票選理事若干人及當然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一屆為一年,每兩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依章推行一切會務。
3.計劃發展會務。
4.預算收支之編列、籌措經費。
5.選舉本會總會長。
6.行使副總會長、常務理事之同意權。
第十一條:1)本會設總會長1人,由理監事票選出,任期一任2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2)本會設副總會長若干人,除團體會員當屆領導者為當然副總會長外,另由總會長就理事中提名若干人,經理事會同意為副總會長。
3)設執行副總會長1人,由總會長就副總會長中指派。
其職責如下:
1.總會長: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執行副總會長: 襄助總會長之職責,總會長出缺時代行總會長職權。
3.副總會長: 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由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由總會長就理事中提名若干人,經理事出席者之半數以上同意之常務理事,共若干人組成之。
常務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處理會務,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案得向理事會負責,並由理事會追認之。
第十三條: 本會總會長得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下設秘書處處理文書收發,總務會計調查及統計等事務,聯絡協調各委員會暨辦理總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票選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1.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種會計報表。
2.監察本會各項會務進行事宜。
3.選舉監事長。
第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長就監事中提名經監事會同意及各社團會員之監事長得為本會當然副監事長。
監事長之職責: 綜理監事會會務。
副監事長之職責:襄助監事長處理會務及監事長出缺時代理其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各工作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1.組織委員會:負責會員入會之審核、登記、除名、停權及促進會員間之聯繫、團結與合作。
2.外交委員會:負責對外交際事宜,協助總會長 維繫與各機構及其他團體之友好關係。
3.商機委員會:交換工商資訊與協辦各項工商活動。
4.財務委員會:負責綜理本會有關之財務等事項。
5.文宣委員會:負責舉辦各項文教宣傳、會刊之編輯及各種書籍之匯集、整理等會務。
6.文教委員會:舉辦文學教化之工作活動。
7.康樂委員會:負責籌募福利基金及舉辦各項康樂聯誼活動。
8.調解委員會:協調及排解會員之糾紛。
9.婦幼委員會:擴大婦女聯誼活動等。
10.體育委員會:舉辦各項有益身心之活動。
11.青年委員會: 聯繫旅菲留學生及台商第二代青年。
12.會員發展委員會:吸收會員擴展本會。
13.危機處理委員會:緊急事件應變之處理。
以上各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理事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視業務需要得增設工作委員會,其職責及設立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八條: 前總會長:卸任之名譽總會長皆稱本會前總會長。
第十九條: 名譽總會長:卸任之總會長即為本會之名譽總會長。
第二十條:前總會長為本會之當然常務理事。其權利及義務等同常務理事。
第二十一條: 諮詢委員分當然諮詢委員及總會長聘任之聘任諮詢委員兩種。
1、當然諮詢委員:曾任本會副總會長、監事長四年者,得為本會當然諮詢委員。
2、聘任諮詢委員:聘任諮詢委員任期同聘任者。由總會長就下列資格者聘任之。名額至多二十四名。
1)曾任副總會長兩年、監事長兩年、秘書長四年、常務理事六年、理監事十二年以上者,得具資格被聘任為本會聘任諮詢委員。唯聘任諮詢委員每年至少須出席理監事會三次以上,否則不得續聘。
凡諮詢委員皆為本會之當然理事,權利及義務等同理事。
2.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之同意得
聘任為名譽諮詢委員。名譽諮詢委員享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及無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聘任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能襄助本會之社會賢達者為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1.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1-2. 臨時會員大會需經三分之二理事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總會長召開之。
2.理事會、監事會:
2-1.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亦同。
2-2.臨時理事會需經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總會長召開之。
3.常務理事會: 每月召開一次,由總會長召集主持之。
以上所有之會議均需有過半數出席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之:
1.會員之會費及年費。
2.會員樂捐。
3.基金利息。
4.理監事之常月費。
5.其他。
第六章 除名停權遞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組織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予以停權或除名。
1.褫奪公權者。
2.違背本會議決案或嚴重妨害本會名譽者。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內之職員如未盡規定之職責及義務者,得由組織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予以停權。
1.未盡職責者。
2.未經請假無故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者。
3.常月費未繳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得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七章 任期、宣誓就職、移交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屆一年一任兩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除選舉理監事外,同時由理事選舉總會長及監事選舉監事長。
第三十條: 選舉年之週年慶祝大會上,新舊任總會長、監事長應做形式上移交,新任總會長、監事長實質視事為元月一日起。宣誓就職及正式移交應於元月十日前完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事宜,應於會員大會會期九十天前,由總會長指派組織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選務委員會辦理之。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組織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選務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委任之。選務委員會職權及理監事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依本章程得由理事會訂定『章程實施細則』補佐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三分之一理監事連署方得提案,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決議,並須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成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本章程修改,經2003年11月16日第22屆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