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暨32屆理監事選舉辦法.

菲律賓台商總會第31 暨32 屆理監事選舉辦法(2011年8月7日常務理事會)


第一條 : 本會理監事、總會長、監事長之選舉辦法依據章程第七章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 第31、32 屆票選理事人數訂定為110 人,監事人數訂定為15 人。

第三條 : 選務委員會職掌如下 :
1.接受候選人之登記及審核。
2.辦理選票及票箱之製作、選定投票場所、開票、統計及當選之宣告等事項。

第四條 : 理監事選舉方案:
1. 第 30 屆理監事如履行草案第七條第一項者,得為下一任當然理監事候選人。
2. 票選理監事名額扣除當然理監事候選人名額,若名額不足時,應就如下方式產生。
A.若新登記參選理監事人數低於需遞補理監事人數時,則自動當選。
B.若新登記參選理監事人數多於需遞補理監事人數時,採公開抽籤方式產生。

第五條 : 一、總會長/監事長選舉方式採無記名圈選法,一人一票。
二、不得立委託書行使投票權。
三、同額競選時仍需執行投票之程序。

第六條 :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監票人認定後應就如下處理 :
1.圈選記號及位置與規定不符時,該被圈選者不予記票。
2.超額圈選時,該選票以廢票處理。
3.圈選記號模糊難辨時,該模糊部份不予記票。
4.經人為塗改或選票上書寫文字及記號者,該選票以廢票處理。

第七條 : 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 :
1.現任理監事於本2011年8月31日前繳清常月費者,得為下任當然理監事候選人。
2.本2010 年12 月30 日前新入會員者,方俱為理監事候選資格。並須經3 位理監事之
連署推薦,並填具意願書及資歷表。
3.需於本年 9 月15 日前提出登記。經選務委員會審核合格者。
4.理監事每年至少需出席一次理監事會議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第八條 : 理監事當選人經監票人共同確定後,由選務委員會當場作當選之宣告。

第九條: 具有投票權身分者,在投票時須先行使義務,繳清年費及整年常月捐,憑常月費收據領
取選票行使投票權。

第十條 : 總會長、監事長之候選資格 :
1. 總會長 : 現任本會理監事,需25 名以上之理監事連署推薦,並填具意願書,經選務
委員會審核通過。
2. 監事長 : 現任本會理監事,需3 名以上之理監事連署推薦,並填具意願書,經選務
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一條 : 總會長、監事長之登記日期為:起於2011 年9 月16 日迄於9 月30 日止。

第十二條: 參選總會長應繳保證金為菲幣30 萬元;參選監事長應繳保證金菲幣10萬元。

第十三條: 總會長候選人於開票結果,其票數未達出席率10%者,將沒收該候選人保證金之全額。

第十四條: 未當選者之保證金於10 日內退還。

第十五條: 合格候選人於10 月5 日抽籤號次後,由選務委員會公告之。

第十六條 : 總會長及監事長之選舉於會員大會當天舉行。

第十七條 : 總會長及監事長當選人經監票人共同確認後,由選務委員會當場作當選之宣告。

第十八條 : 新任理監事宣誓應於次年元月16 日以前舉行宣誓典禮。

第十九條 : 理監事宣誓就職後選務委員會即告解散。

第二十條 : 本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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