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6日 第44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菲律賓台商總會」(Taiwan Association, Inc.),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宗旨:聯絡在菲律賓台灣工商各界人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台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協助台商在菲律賓之投資環境,並加強與世界各地台灣商會之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3條本會會員分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在菲律賓從事工商業或服務業之台灣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公司會員:凡在菲律賓依法登記之台資企業,得申請為公司會員,每一公司得派代表一至二名。
三、團體會員:凡依法登記在菲律賓之台灣人社團,得申請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得派代表一至二名。
第4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具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後,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5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6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第7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停權或撤銷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事項。
二、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積欠會費逾一年未繳清。
第8條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會,退出本會。退出後,不得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9條本會設下列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10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11條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得連任。理事會設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12條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總會長,代表本會對外,綜理會務,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第13條本會設副總會長若干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協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14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總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任命,承總會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任期與總會長同。
第15條本會設各功能委員會,由理事會決議設立,負責推動各項業務工作。
第16條本會得設名譽總會長、名譽監事長、顧問、諮詢委員等名譽職位,由理事會決議聘任。
第17條資深理事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任命,享有資深理事之名義及相關權益。
第18條監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業務及財務,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第19條理事、監事之人數及其選舉方式,依本會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20條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得票次高之候補人員遞補。
第21條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人員遞補。
第22條理事、監事不得兼任。
第23條本會各級職員均為義務職,不支薪酬,但得酌予補貼。
第四章 會議
第24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總會長召集,須在三十日前通知全體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大會:
一、理事會決議。
二、監事會請求。
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25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或解散本會,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26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總會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27條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處理日常重要會務。
第28條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29條各項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會議議決事項,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五章 經費
第30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費。
二、常年職務費。
三、基金孳息。
四、政府補助。
五、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31條本會會費及常年職務費標準,依本會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應於當年度3月31日前繳納,逾期加收滯納金。
第32條本會得設立基金,基金之設置及管理,另訂管理辦法,提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33條本會每年度終了,應由秘書長編製財務報告,提監事會審核後,再提理事會通過,並報告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訂定施行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35條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解散。解散後之財產,歸屬於當地同性質之公益團體,或捐贈於政府機關。
第36條本章程之修改,須由會員或理監事十人以上連署提案,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方得修改。
第37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2026年01月10日 第45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使永續發展,特依菲律賓台商總會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章程施行細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與組織規範
第2條本會理事名額之計算依下列比例:每一百名個人及公司會員得選出理事一名,不足一百名者以一名計,但最多不超過三十五名。
第3條本會監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尾數採進位法。
第4條副總會長人數由總會長提名,惟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5條名譽總會長由卸任總會長擔任,名譽監事長由卸任監事長擔任,任期與現任屆期相同。
第6條顧問由歷任名譽總會長、名譽監事長擔任,人數不限,由理事會聘任。
第7條諮詢委員由現任副總會長卸任後轉任,或由具有專業背景人士擔任,由理事會聘任,人數不限。
第8條資深理事由連任三屆以上之理監事,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任命,享有資深理事名義,且得出席理監事會議並發言,但不具投票權。
第9條本會功能委員會設立及撤廢,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各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及副主委若干名,由總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任命。
第10條本章程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常務理事會解釋之。
第三章 經費(第11條 年度會費標準)
| 職位 | 總年繳金額 |
| 總會長 | P 350,000 |
| 監事長 | P 120,000 |
| 副總會長 | P 70,000 |
| 名譽總會長 | P 30,000 |
| 名譽監事長 | P 20,000 |
| 諮詢委員/副監事長/顧問 | P 16,000 |
| 資深理事 | P 12,000 |
| 理事/監事 | P 10,000 |
| 個人會員 | P 2,000 |
| 公司會員 | P 5,000 |